食品召回負重致遠:近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將從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知悉食品不安全信息后,應按照級別實施主動召回,一級召回要在24小時內啟動。
對不安全食品實行三級召回
據悉,《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要求,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產品已流入市場的,應嚴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
辦法還要求,一旦發現問題,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在省級以上食藥監部門網站和主要媒體上發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辦法還提出,對不安全食品實行三級召回制。一級召回是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二級召回是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三級召回是對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應當在知悉相關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讓食品召回成為常態
在很多人眼里,“食品召回”是非常嚴重的事情。美國普度大學農業與生物系食品工程專業博士云無心指出,實際上,在現代食品行業里,召回應該是很平常的事情。在美國,絕大多數召回都是企業自愿進行的“保護性召回”。很多時候,是企業自己發現產品存在問題,然后召回。
云無心指出,食品召回,一方面是對消費者的保護,另一方面也是對生產者的保護——及時召回問題食品,就避免了對消費者造成健康損害,從而減少廠家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與更多民事賠償。
云無心同時指出,然而現實并非如此簡單。現代食品中,立竿見影地造成傷害的“毒食”很難出現。幾乎所有的問題食品,都只是“有可能”危害健康。用專業術語來說,是“存在風險”,但不是“必然出事”。對于廠家來說,此時就面臨兩種選擇: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實施召回;或者隱瞞下去,悄悄處理或聽之任之。前者,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也避免自己“可能面臨”的巨額賠償,但自己的產品聲譽會受損,通常會有相當的消費者流失。而后者,雖然存在傷害消費者甚至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但也可能“硬挺過關”,產品銷售不受影響。
云無心指出,制定與通過這樣的一個食品召回辦法是容易的,但要讓食品召回成為常態,任重而道遠。他說,關鍵是要讓企業切切實實地負起“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積極主動地去進行質量監控,發現問題后及時報告并且召回,就需要讓企業意識到,召回比硬挺更加“劃算”。一方面,這需要加大“硬挺”承擔的風險,比如一旦發現加重處罰甚至追究企業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對消費者進行“懲罰性賠償”、加強抽查檢測、完善“疑似事故報告”體系等。另一方面,對于那些主動報告、積極召回的企業,要盡量減少他們的損失,比如免除刑事追究與處罰,只要求妥善處理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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