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近期該局組織抽檢食用農產品660批次。其中不合格樣品6批次,涉及農獸藥殘留和重金屬污染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5批次樣品檢出農獸藥殘留問題。其中,經營地址為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平川路33號新北園春市場C8-37號的沙依巴克區新北園春市場茂盛凍貨經銷部銷售的土雞雞肉檢出磺胺類(總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磺胺類藥物是一種人工合成的抗菌譜較廣、性質穩定、使用簡便的抗菌藥,對大多數革蘭氏陽性菌和陰性菌都有較強抑制作用。《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農業部公告 第235號)中規定,磺胺類在所有食品動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殘留限量為100 μg/kg。
還有,喀什市山城大飯店銷售的土雞雞肉、喀什市康紅亮賣雞店銷售的三黃雞雞肉檢出呋喃唑酮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類廣譜抗生素,曾廣泛應用于畜禽及水產養殖業。硝基呋喃類原型藥在生物體內代謝迅速,其代謝物因與蛋白質結合而相當穩定,故常利用對其代謝物的檢測來反映硝基呋喃類藥物的殘留狀況。《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農業部公告第235號)中規定,呋喃唑酮為禁止使用的藥物,在動物性食品中不得檢出。
還有,經營地址為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平川路33號新北園春市場H1-45號的沙依巴克區北園春市場鄔氏水產店銷售的黑魚檢出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氧氟沙星屬于喹諾酮類抗菌藥,在預防和治療畜禽的細菌性感染及支原體病方面有良好效果。《發布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的決定》(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中規定,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
另外,伊寧邊境經濟合作區劉文政自選商店銷售的綠豆芽檢出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4-氯苯氧乙酸鈉俗稱防落素、保果靈,原用于植物生長調節,在豆芽生產中,可以促進豆芽下胚抽粗大,減少根部萌發,加速細胞分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中規定,生產者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鈉,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的豆芽。
此外還有1批次樣品檢出重金屬污染問題,為:經營地址為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紹興中街3400號新聯市場水產區C78號的新市區紹興中街郭濤商行銷售的梭子蟹檢出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鎘(以Cd計)是最常見的重金屬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規定,鎘(以Cd計)在鮮、凍水產動物的甲殼類中最大限量為0.5mg/kg。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成相關地(州、市)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組織開展處置工作,查清產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產品等措施控制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理;及時將風險防控措施和核查處置情況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