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樣快速檢測單位(個人)須知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依法開展食品抽樣檢驗。
2、食品抽檢事先不通知被檢單位,樣品由抽樣單位2名(或以上)抽樣人員持《食品抽樣快速檢測通知書》(原件)、抽樣人員單位工作證,在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中隨機抽取。
3、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食品抽樣檢驗。
4、抽取的樣品應由抽樣人員自行攜帶至食品快速檢測室。
5、受檢單位(或個人)對執行此次抽檢任務的單位、個人及有關此次抽樣檢驗工作意見或異議的,請及時向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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